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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关于已通过验收单位报送垫付款项情况的通知
2016年07月11日

各有关单位:

2012年以来,我委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中,发现个别单位在执行项目合同时存在使用自筹经费垫付财政资金预算支出项目经费的现象。为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解决监管银行执行拨付问题,经与市财政委沟通,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明确监管银行制度相关要求的通知》(深财科〔2016〕145号)的要求,我委将汇总2016年6月30日之前通过验收,且存在垫款情况的项目报市财政委,由其甄别后通知监管银行拨款。现通知如下:

请垫款单位将以下资料电子版,于7月12日前发至邮箱:Lvrui@szsti.gov.cn。相应纸质版资料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或签字章),于7月15日前交至市民中心C1080a。

1、自筹资金垫付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科目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

2、验收证书扫描件(pdf格式);

3、验收专项审计或决算表扫描件(pdf格式);

4、政府采购证明(仅财政预算单位,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应进行招标采购的提供)。

特此通知。

 

附件:1.自筹资金垫付财政专项资金预算项目情况统计表

      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明确监管银行制度相关要求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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