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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征集第六轮深圳—以色列产业技术研发 合作项目的通知
2017年03月30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与以色列产业研发合作协议》规定,为加强深圳与以色列技术创新和产业研发合作,支持两地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联合研发,我委与以色列创新局(Israel Innovation Authority )共同启动第六轮深圳—以色列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征集工作。请深圳企业根据项目征集指南要求填写《双边合作项目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等扫描件电子版于2017年7月3日前发至市科技创新委联系人邮箱。以色列企业请按照以色列创新局指南要求,通过在线系统(http://www.matimop.org.il/Shenzhen_CFP6.html)填写和提交项目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1. 第六轮深圳—以色列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征集指南

      2. 双边合作项目申请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

 

(市科技创新委联系人:周行椿,电话:88103764,邮箱:zhouxc@szsti.gov.cn;

以色列创新局联系人:Ms. Talia Goshen-Zur,电话:+972 3 5118166,邮箱:Talia.Goshen@innovationisrael.org.il)

 

附件1:

第六轮深圳—以色列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征集指南

一、项目要求

1.征集面向具有商业前景、社会效益良好并为两国产业发展带来共赢的合作研发项目,合作内容为新产品、新工艺的联合研发。

2.合作项目必须有较高的创新性并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项目产生的新产品和新工艺应当面向全球市场。

3.合作项目应明确两国各参与单位在项目中的贡献和分工。

4.合作项目应体现双方利益,且对双方均有重要意义。

5.合作双方应事先对知识产权归属和产品或工艺的商业化计划达成一致。

6.合作双方应已就合作项目签署相关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等。

7.项目执行时间不超过两年。

二、申报主体要求

1.双方申报主体必须是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只能作为项目参与单位申报。

2.深圳方申报单位应符合《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即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所需的技术基础、资金及产业化能力。

4.所有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均应在各自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范围内进行申报。

三、资助方式及标准

1.资助经费由双方计划执行机构(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和以色列创新局)依照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定程序分别资助各自企业。

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对项目深圳方承担单位资助的支持经费不超过中方项目总研发投入的50%,最高200万元。

3.以色列创新局对项目以色列方承担单位的支持经费不超过以方项目总研发投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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