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0年9月23日
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攻关专项的组织管理,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府〔2019〕1号)、《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中设置技术攻关专项,重点资助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的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加强跨行业、跨区域协同创新,为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掌握一批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成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提供重要科技支撑。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第三条 根据定位不同,技术攻关专项分为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和悬赏项目四类。
(一)面上项目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科技领域,侧重于对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和关键零部件等进行攻关。
(二)重点项目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民生改善等科技领域,侧重于对科技瓶颈性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高端装备,进行集中攻关和重点突破。
(三)重大项目聚焦重大应用研究和重大战略产品开发,侧重于对重要领域的重大技术系统、重大工程、重大装备等进行重点攻关。
(四)悬赏项目侧重于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实际效用为导向,通过面向社会悬赏揭榜的方式,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或者公益性应急需要的科研攻关予以支持。
技术攻关项目应当处于研究与试验开发期或者产业化前期。
第四条 技术攻关专项按照“需求出发、目标导向、精准发力、主动布局”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技术攻关专项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制定技术攻关专项的管理制度;
(二)结合深圳产业发展需求,研判技术发展方向;
(三)征集课题建议,组织课题建议评审,发布项目申请指南;
(四)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批准项目的立项、变更等事项;
(五)跟踪、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的过程管理、绩效评价、验收及资金追偿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技术攻关专项的具体实施单位,其职责是:
(一)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按照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合同书或者任务书条款使用资金,按期提交年度报告、项目验收申请等材料;
(三)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监督机构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求及科技发展规划,面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等单位公开或者定向征集面上、重点、重大项目课题建议。具体方式可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选定。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征集的课题建议进行专家评审,择优确定项目课题,制定发布项目申请指南。
重大项目课题还应当征求市发改、工信等职能部门意见。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探索组建咨询专家组,并委托咨询专家组对重大项目的课题方向和技术路线提供决策咨询,对重大项目课题建议进行论证,对编制课题指南建议书提供指导。
主持或者参与决策咨询、课题论证、编制指南的专家组成员不得申报相应批次的重大项目课题。
第十条 面上项目、重点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或者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以及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龙头骨干企业。
重大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或者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龙头骨干企业。重大项目应当由申请单位联合合作单位申请。
深圳市内外(含港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可以作为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的合作单位。
面上项目合作单位最多为2家,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合作单位最多为4家。
第十一条 申请技术攻关专项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
(二)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拥有与申请项目研究成果相关的科研基础;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者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应当为申请单位的全时在职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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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根据项目申请指南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合作协议等材料。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所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面上项目按照市科技项目评审办法组织专家评审;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按照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办法采用“主审制”评审,公益性应急科研项目可参照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办法采用专家论证。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通过专家评审或者论证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综合专家评审与现场核查情况,按照程序择优确定拟资助项目。
对具有明确政府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承担单位优势集中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定向择优或者定向指派等方式支持,并适当简化立项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拟资助项目名单以及资助金额,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及有关工作要求,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认为拟资助的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符合相关不公示情形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十五条 采取“事前立项、事前资助”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以及相关当事方签订合同书或者任务书,对项目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
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立项文件中明确项目任务目标、考核指标、拟补助经费等事项。立项文件及项目申请书是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额不高于项目总预算的50%,并且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实行阶梯资助。面上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悬赏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本数);重点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本数);重大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3000万元(含本数)。经市政府批准的悬赏项目、战略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项目,资助金额不受上述限制。
市政府对技术攻关项目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技术攻关专项项目设置“事前立项、事前资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等资助方式,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其中,“事前立项、事前资助”包括“赛马式资助”“里程碑式资助”和“中期评估式资助”。
“赛马式资助”“里程碑式资助”适用于特定的重点项目、重大项目。
第十八条 “赛马式资助”,指同一项目允许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3个以内牵头单位同时获得前期立项,项目前期实施动态竞争,中后期根据阶段性竞争结果确定后续支持。
“赛马式资助”项目设置阶段性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项目技术方案、初步研究成果和资金财务情况等。项目前期立项后,先给予每个牵头单位资助金额20%的首笔经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合同书约定的考核时间组织专家考核,考核后确定一个牵头单位予以正式立项,继续项目研发,其它退出。对考核后决定立项支持的牵头单位,给予第二笔资助经费,首笔经费加第二笔经费不超过资助金额的70%;项目验收前,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达到付款条件的,给予剩余经费支持。
“赛马式资助”阶段性考核不通过的,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收回结余资金和孳生利息。项目单位及项目成员已按合同书(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的,项目成员不计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不影响项目单位后续的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科技项目的申报和推荐。
第十九条 “里程碑式资助”,指同一个项目支持一个牵头单位获得立项,项目设置“里程碑”阶段性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项目技术方案、初步研究成果和资金财务情况等,项目立项初期,给予资助金额30%的首笔经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按合同书约定的考核时间组织专家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给予第二笔资助经费,首笔经费加第二笔经费不超过资助金额的80%;项目验收前,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达到付款条件的,给予剩余经费支持。
“里程碑”考核不通过,可申请复核,复核通过的,按前述规定拨付项目经费。
申请复核未获批准或者复核不通过的,项目终止,并按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和验收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中期评估式资助”,指同一个项目支持一个牵头单位获得立项,项目实施中期评估。项目牵头单位为企业的,项目立项后拨付市财政资助金额的50%,通过中期评估后再拨付剩余部分;项目牵头单位为非企业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按计划按进度拨付资助资金。
项目中期评估不通过的,按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和验收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指对于自筹资金充裕的项目承担单位,可选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项目承担单位立项后可先利用自筹资金进行项目研发,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结合审计结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审计金额高于项目立项拟资助金额的,按立项拟资助金额补助,审计金额低于项目立项拟资助金额的,按审计金额补助。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制度,编制项目预算,设立专门台账对先行投入资金进行单独财务核算。
第二十二条 面上项目实施期为2-3年,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实施期为3-5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当根据项目验收的相关程序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视为项目撤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拨付补助资金,不影响项目单位后续的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科技项目的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探索试行重大项目项目专员制,聘请知名技术和管理专家担任项目专员,专职负责对重大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通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撤销立项并向社会公开,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外,实施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并经市政府同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技术攻关专项项目主体资格、申请条件、项目实施期限、资助强度、资助方式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悬赏项目管理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过程管理与验收、诚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 年10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