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
发布日期:2020-04-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重大机遇,发展更具竞争力的文化产业,加快建设区域文化中心城市和彰显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现代文明之城,根据《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办发〔20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设立财政性专项资金,采用资助、奖励、贷款贴息等多元化扶持手段,对符合本办法的单位或项目予以资助。
第三条 在深圳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申请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二章 促进自主创新
第四条 支持文化产业领域的原创研发,对符合条件的原创研发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实际投入30%、最高200万元的事后资助。
第五条 鼓励发展“文化+”新型业态,经认定为优秀新型文化业态企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利用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
源开发生产文创产品,经认定为优秀文创产品开发项目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最高200万元的事后资助。
第三章 加强创意引领
第七条 支持举办创意设计等文化产业活动,对于符合条件的活动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最高200万元的事后资助。
对经国家相关部委、省、市批准举办或列入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规划的重大文化产业活动,给予专项资助。
第八条 支持办好深圳设计周暨深圳环球设计大奖,专项资金予以重点资助。
第九条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文化产业合作,对深港城市\建筑双城双年展、深港澳设计三城展、文博会澳门精品展、深澳创意周等深港澳创意设计交流活动予以重点资助。
第四章 培育产业主体
第十条 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开展“深圳文化企业100强”认定,对入选企业在用地、人才、住房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对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的百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对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文化产业类行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章 鼓励内容原创
第十三条 支持原创影视和动漫创作生产,对经认定为优秀原创项目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最高200万元的事后资助。优先支持入选并完成的国家级重大原创动漫项目。
在相关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原创影视和动漫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原创影视和动漫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原创舞台剧创作,对经认定为优秀原创舞台剧项目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最高200万元的事后资助。
原创舞台剧进行符合规定条件境内商业演出的,按照演出场次给予最高100万元事后资助。
原创舞台剧进行符合规定条件境外商业演出的,按照演出场次给予最高200万元事后资助。
原创舞台剧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支持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增强创作演出能力,对符合条件的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原创出版物生产,对经认定为优秀原创出版物项目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最高200万元的事后资助。
原创出版项目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我市影视节目内容制作机构制作并经合法播控平台播出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4K/8K内容,按照不同类别内容和档次给予最高40万元/小时的补助。
对我市有线电视、IPTV播控平台引进的4K/8K节目内容,给予年度内容引进实际费用的30%、最高300万元的事后资助。
第六章 推动集聚发展
第十七条 鼓励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符合条件的专业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最高100万元的事后资助。
第十九条 支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创新发展,经认定为运营优秀和良好等次的文化产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特色文化小镇和特色文化街区创建,经认定为特色文化小镇和特色文化街区的,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七章 拓展国内外市场
第二十一条 支持中外文化产业园区、孵化中心共建项目,对于共建项目符合条件的场地租金和运营费用等,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的事后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 支持参加国内外重要文化展会,对参加影视节、动漫节、文化设备展、文化产业交易会等国际大型展会、国家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展会或文化产业交易活动的单位,给予不超过参展费用50%、最高30万元的事后资助。
第二十三条 支持在境外设立文博会分会场或举办会展活动,对于符合条件的境外会展活动,给予不超过组展费用50%、最高300万元的事后资助。
第二十四条 支持开展对外文化贸易,经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深圳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文化贸易基地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深入推进文化消费促进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文化消费场馆提升、文化消费品牌宣传推广、文化消费平台搭建等引导扩大文化消费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最高100万元的事后资助。
支持实体书店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书城、连锁书店、中小书店运营费用,根据书店实际经营面积等条件,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事后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章 构建产业服务平台
第二十六条 加快提升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文博会予以重点资助。
鼓励承办文博会分会场,经评定为优秀分会场的承办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支持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发展,对我市文化企业利用其平台开展符合规定的金融服务业务费用,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30%、最高3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 支持参与出资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对于符合条件的我市机构,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支持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国际版权交易机构等国家级文化产业发展平台创新发展,给予专项资助。
第九章 完善金融支持体系
第二十九条 文化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产生的利息,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已付利息金额50%、最高200万元的利息补贴。
第三十条 支持文化企业购买相关保险,对投保经核定的保险险种,给予不超过已付保费50%、最高200万元的保险费补贴。
第十章 优化发展环境
第三十一条 支持文化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对符合条件的维权行动,给予不超过维权费用30%、最高50万元的事后资助。
第三十二条 支持行业协会或企业面向社会开展文化产业人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培训项目,给予不超过培训费用30%、最高50万元的事后资助。
第三十三条 加强文化产业专题研究,每年安排不超过200万元资金,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课题研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分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分别组织实施,明确资助条件、标准和程序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资助。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建立负面清单机制,对于在意识形态和文化安全、价值导向方面出现问题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或项目,以及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等方面违反相关规定的,列入负面清单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