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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央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之统筹支持重点 “小巨人”企业的奖补资金(第二批) 申报指南
2022年06月14日


 

2022年中央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之统筹支持重点

“小巨人”企业的奖补资金(第批)

申报指南

 

为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促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高服务水平,结合深圳实际,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中央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之统筹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的奖补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一、制定依据

本《申报指南》主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1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征询市财政局有关意见,形成本《申报指南》。

二、总体要求

(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加快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梯度培育优质企业,着力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助力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做实做强做优,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突出重点、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三、资金来源

本《申报指南》所称专项奖补资金,来源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中明确的“2021-2025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引导地方完善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分三批(每批不超过三年)重点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这些企业发挥示范作用,并通过支持部分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强化服务水平,聚集资金、人才和技术等资源,带动1万家左右中小企业成长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四、申报对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批复的《深圳市第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第二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其中第二批重点“小巨人”企业采用“免申即享”方式,无需申报。

五、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重点“小巨人”企业扶持项目

1.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加快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推进工业“四基”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补短板”和“锻长板”;与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支撑产业链补链延链固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并通过工业设计促进提品质和创品牌;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并实际应用数量实现稳步增长;支持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加强国际合作等,进一步增强发展潜力和国际竞争能力。

2.资助标准第二批重点“小巨人”企业扶持项目采用无偿奖励资助方式。企业资助资金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商市财政局根据支持第二批重点“小巨人”企业补资资金总额、资助企业数量和企业绩效等情况确定。

3.审核方式:专项审计。根据国家批复企业数量和企业经审计的绩效目标,结合年度资金规模确定。

(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扶持项目

1.支持方向: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等融资服务、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其中,对于重点“小巨人”企业提供“点对点”服务100%覆盖重点“小巨人”企业。

2.资助方式:资金奖励支持方式。支持示范平台为重点“小巨人”企业提供“点对点”服务,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中央下达资金规模3%。

3.审核方式:专项审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结合年度资金规模确定。

、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1.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扶持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2)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批复的《深圳市第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3)企业未被国家、省、市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根据国家、省、市资金管理办法,不存在不予资助情形。

2.重点“小巨人”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标准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如国家出台新的划型标准,按最新标准执行(以2020年企业相关数据为准);

2企业未被国家、省、市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根据国家、市资金管理办法,不存在不予资助情形;

3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关于反馈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合规性审核意见的通知》下达时2021年11月5日,未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

(二)申报材料

1.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扶持项目申报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第二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上年度服务重点“小巨人”的服务合同、票据等相关明细及证明材料;

4)点对点服务重点“小巨人”工作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

5)承诺书(附件2)。

申报材料需提供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纸质文件以A4纸型双面制作,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同时提供电子版一份。

2.重点“小巨人”企业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申报审核流程

(一)发布申报通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根据国家资金下达情况,在网站发布本指南,并通过一对一等形式宣传发动和为企业提供申报指导。

(二)申报单位申报。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根据申报通知,提交申报材料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三)组织初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公平对待申报单位,加大申报材料审查力度,重点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资金申报条件。

(四)组织绩效评价。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对申报企业和示范平台进行绩效评价,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五)确定拟资助金额。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商市财政局,根据资金预算、绩效评价情况及各单位意见,确定拟资助重点“小巨人”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及资助金额,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六)公示及下达。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将最终审议结果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下达资金补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补助项目,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向申请机构作出解释。

、资金使用要求

(一)重点“小巨人”企业所获奖补资金范围要求。

重点“小巨人”企业所获奖补资金由企业围绕“专精特新”发展目标在以下几个方面自主安排使用:

1.为提升创新能力,开展产品服务创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关键领域“补短板”、填补国内外空白的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的软、硬件设备购置、研发费等支出。

2.为提升同大中型企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能力而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工艺、产品或服务质量、技改升级等进行的软、硬件设备购置支出。

3.为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效率进行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业务系统实现云端迁移等方面的软、硬件设备购置支出和专业服务支出。

4.为提升产品品质和创品牌,而进行的工业设计等专业服务支出。

5.为加快上市,而进行的聘请专业机构进行的辅导、审计、咨询、律师等专业服务费支出及为开拓国际市场而进行的产品认证等支出

(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所获奖补资金使用范围要求。

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所获奖补资金须用于点对点服务重点“小巨人”企业,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示范平台自身建设、工作经费等。服务内容为:为重点“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等融资服务、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其中,对于重点“小巨人”企业,应提供“点对点”服务。

(三)财务管理要求。

获得资助的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奖补资金,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监督管理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使用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每季度末将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进展情况报市财政局和中小企业服务局。根据需要,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单位的资金使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实地督导。并在实施期满1年、满2年后开展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后续奖补资金安排挂钩

、申报受理

受理机关: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受理时间:2022614日至202261712:00

业务咨询:82975802、82979564

受理地点:福田区深南中路6009号绿景NEO大厦B座10楼1012。

、附则

(一)本《申报指南》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或续期。

(二)本《申报指南》未列明事宜,根据国家、省市有要求和规定执行。

(三)本《申报指南》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申报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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