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项目资助在线坪山区坪山区工信局內容

深圳市坪山区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2022年12月12日

深圳市坪山区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坪山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深圳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目前为征求意见稿,近期将正式发布)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实施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工业企业,本措施具体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

第四条 推动总部企业发展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坪山区总部企业奖励: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与采购、财务结算、品牌运营、技术研发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截至上年度,拥有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原5家)

3.上年度纳入坪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增长率15%及以上,且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产值(营业收入)占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的60%及以上。

(二)区级总部企业支持措施:

1.经审核符合坪山区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2.总部企业在坪山区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3000/平方米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3.总部企业在坪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租期满一年后,按照企业租用的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基准价50%给予资助。两年合计最高资助500万元。

(三)坪山区企业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贡献奖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 支持上市企业做强

(一)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共500万元资助。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资助;对已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140万元资助;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00万资助。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或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资助。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成功转公开发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50万元资助。

(三)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30%(原5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原300万元

 

第六条 促进骨干企业做优

(一)对首次入选世界500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亿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500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深圳市企业500榜单前100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对首次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每个单项冠军产品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上年度首次达到下述标准的企业,分层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1.产值达到5亿元(原1亿)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产值达到10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3.产值达到30亿元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4.产值达到50亿元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5.产值达到100亿元的企业,给予1500万元奖励。

6.产值达到500亿元的企业,给予5000万元奖励。

对获得奖励后产值达到更高标准的企业,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对获得年度贡献突出企业的(包括坪山区经济贡献突出工业企业奖、坪山区纳税贡献突出工业企业奖、坪山区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奖,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扩产增效】

(一)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鼓励企业快速增长

1.年产值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2.年产值10亿元以上、30亿元(原50亿)以下,上年度增长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3.年产值30亿元(原50亿)以上、10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1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1500万元奖励。

4.年产值1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上年度增长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

5.年产值500亿元以上,上年度增长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60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中小企业做大

(一)对上年度获得经坪山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机构2000万元以上投资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二)对首次入选的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三)对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首次纳入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三章 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

第九条 【鼓励实施技术改造

(一)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1.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1对上年度技术改造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年度完成1亿元及以下投资额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资助

2对年度完成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技术改造项目,1亿元以下部分按第(1)款执行,超出1亿元部分按投资额的5%,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6500万资助。

3对企业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区内企业(注册地在坪山区)生产制造设备且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金额的2%再给予最高100资助。

2.获得市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重大项目奖补资助的,分别按市级资助额度的100%50%给予配套资助。

3.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对重大工业项目给予支持:

1.对上年度工业投资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年度完成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投资额的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资助;对年度完成10亿元以上投资额的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5000万元。

2.对获得市级重大工业项目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单个项目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3.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对企业开展以装备互联互通、关键工序智能化改造、关键岗位机器换人、生产过程和管理手段智能化控制为核心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及柔性化生产等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配套资助

)对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奖励;对承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任务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奖励。

对纳入国家部委支持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核心技术攻关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上级资助额度的30%(原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本款资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

)对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技术改造投资贷款金额的70%,和不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融资成本。

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第(一)、(二)、(三)款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6500万元(原1500万)。获得市级资助的,市、区资助比例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

第十条 【支持品牌质量创优】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金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银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铜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类别证书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企业和组织,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分别给予每张证书(或认定文件)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同一名牌产品、商标和称号分别只能获得一次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第十一条 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

(一)支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对坪山区企业获得国家、省相关资金支持的二级节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级资助的10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

(二)引进培育工业互联网跨行业跨领域平台

1.对国家工信部认定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落户坪山区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区外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坪山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同一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区外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多个分支机构落户坪山区的,只给予一个分支机构奖励。

2.对坪山区企业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引进培育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对坪山区引进培育的国家、省、市级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资助。

(四)推动工业互联网应用。对坪山区企业被评为国家、省、市工业互联网标杆或试点示范项目的(包括应用标杆、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每个项目按实际投入的35%,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 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

对在坪山区建设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2000万(原5000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三条 加大首台(套)产品推广

对购买或销售本市工业企业首台(套)产品的坪山区企业,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四条 【促进军民融合发展】

(一)对承担军工研发项目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二)对列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推动制造业集聚发展

第十五条 【支持产业链招商】

(一)支持辖区年产值50亿元及以上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企业引进其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需具备采购关系),每引进一家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引荐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对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国内外知名龙头企业,引进其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需具备采购关系)落户坪山区的,被引进企业在坪山区租用研发办公或生产用房的,按照企业租用的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基准价的50%,分别给予企业最多三年,每年最高150万元、50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六条 【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动发展】

辖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年产值50亿元及以上的龙头企业首次采购本辖区非关联企业产品,且年采购金额累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坪山区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20%,给予用户方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6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七条 【打造特色产业园区】

(一)对获得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资助的特色产业园,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二)支持区级特色产业园区专业化运营对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5G智能联网汽车等同一行业企业集聚度达到60%以上,并在坪山连片或合并计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园区(合并计算园区数量不超过5个)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特色产业园区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纳统工业产值贡献达到1万元/平方米、2万元/平方米、3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2.特色产业园区上年度纳统产值增长15%以上、20%以上、30%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以上两款三项资助政策同一年度均不得重复享受。对获得资助后园区运营效益继续提升的,对园区运营单位追加差额奖励。

 

优化制造业发展环境

第十八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对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鼓励类产业的,且年产值或营业收入增速在1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在本辖区内申请银行贷款的,按照实际利率的50%(首次申请银行贷款的,按照实际利率60%),且不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

对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内坪山区绿色低碳企业申请信用贷款的,按照实际利率10%,且不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

单个企业贴息最高100万元。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同一部门或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

(二)对符合《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助条件的企业,以资金资助计划进行融资的,按照实际利率50%且不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具体扶持时间从专项资助资金下达之日起至专项资助资金拨付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创新品种债券创新型债券、绿色债券。对成功完成融资的辖区内的企业,经审计后,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四)对企业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的1年期及以上的信贷融资,按企业支付给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费额的30%给予资助(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同一笔担保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对企业参加由区政府组织参展的重点经贸活动的,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获得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对参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市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金额的9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二十条 【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对在坪山区运营的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5G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按运营单位每年实际运营经费的3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资助。对获得资助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对单个企业的资助总额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坪山区财力贡献的限制。

(二)辖区企业在坪山区对口帮扶地区投资设立企业,可与坪山区企业同等享受本措施的资助政策,且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限制。

(三)本措施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须经认定的资助项目以认定时间为准;对事前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其他条款中的配套资助以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四)本措施所有项目原则上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解释。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坪山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由工业和信息化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审议并报区政府决策。

(六)本措施自202XXX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XXXX日。本措施有效期内已提交申请且符合资助标准的,本措施失效后分期支付未结项目的资助款按本政策标准拨付。《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坪府办规〔201814号)同时废止。

公告点击排行
文章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