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建立健全本市绿色金融组织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以下统称“绿色金融机构”),根据《关于加强深圳市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深金监规〔202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我局将于近期启动2023年度绿色金融机构申报及过往年度绿色金融机构存续审核工作。
一、2023年绿色金融机构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主体。全市有意向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出申报:
1.绿色融资余额占该机构全部公司业务融资余额的比重不低于25%;
2.绿色融资余额较年初增速原则上不低于该机构各项贷款增速的120%。
(二)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4月10日至4月28日期间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提交上一年度绿色金融运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绿色金融业务规模,对标《指导意见》“建设要求”的相关落实情况,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情况,绿色金融发展典型案例等,申报材料参见附件2。
(三)审核认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自收齐申报材料后2个月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由三方共同认定,经认定的绿色金融机构名单将同步对外公布。
二、过往年度绿色金融机构存续审核
(一)评估对象。2021及2022年度认定的绿色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对象”),共计21家绿色金融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4。
(二)材料报送。评估对象须于2023年4月10日至4月28日期间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提交2022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绿色金融业务规模,对标《指导意见》“建设要求”的相关落实情况,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情况,绿色金融发展典型案例等,报送材料参见附件3。
(三)存续审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对绿色金融机构提交的材料,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必要时选择部分机构现场调研其发展情况,审核过程控制在1个月内。
(四)存续认定。经审核通过的,保留绿色金融机构资质。未通过审核机构,将取消绿色金融机构资质。绿色金融机构对资质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调查核实,并根据审查结果取消或者保留其存续资质。
三、其他事项
(一)审核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纸质材料:《绿色金融机构申报材料清单及绿色融资数据统计表》(附件2)或《存续期绿色金融机构经营情况报送材料清单及绿色金融机构绿色融资数据统计表》(附件3),及相关补充材料需加盖公章(含骑缝章)。纸质材料一式五份(一份加盖公章的原件,四份原件复印件),应装订良好并放置在信封(或包装袋)中。
2.电子材料:以U盘或光盘形式提交全部材料的WORD版和盖章扫描版。电子材料须以“2023年度深圳市绿色金融机构申报材料—××××(机构名称)”或“ 2022年度深圳市绿色金融机构存续管理材料—××××(机构名称)”文件格式命名。
(二)绿色金融机构须在指定时间内将审核材料送至或邮寄至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邮寄地址:深圳市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3603A办公室。
(三)业务咨询及材料受理联系人:资老师13823140541。
(四)绿色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绿色金融机构扶持资金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四、附件
附件1:《关于加强深圳市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深金监规〔2021〕3号)
附件2:绿色金融机构申报材料清单及绿色融资数据统计表
附件3:存续期绿色金融机构经营情况报送材料清单及绿色金融机构绿色融资数据统计表
附件4:存续期绿色金融机构名单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