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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申报和认定的通知
2023年05月15日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申报和认定的通知

日期:2023年 05月 12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光明区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接收高校大学生实习,为光明科学城高质量发展吸纳、培养和储备人才,根据《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深光人规〔2023〕4号)的规定,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资料

(一)申报条件。联合培养载体申请认定为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主体应当为在光明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

2.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实践教学的要求,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场地应满足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善、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

3.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场地作为联合培养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

4.申请主体须与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内公办本科层次及以上高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

5.申请主体须制定并实施实习计划,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为实习学生配备实习导师;

6.申请主体在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吸纳30名及以上高校应届毕业生,并在本单位稳定就业且连续正常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上;

7.近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严重侵害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的情况。

(二)申报材料。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联合培养载体,可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认定申请表》;

2.场地房地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备案合同;

3.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人员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习人员考勤管理规定;

4.申请主体与合作高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

5.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相关实习计划;

6.上一年度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花名册。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培养载体,于5月31日前向其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审核评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6月30日前完成申请资料的初审及现场核查。初审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初审意见,报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审核。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于7月31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

(三)认定公布。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将拟认定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称号。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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