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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
2017年11月07日

一、支持领域

2017年在深举办、符合规定条件的展会项目。

二、设定依据

市经贸信息委 市财政委关于印发《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服贸字〔2014134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会展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1、展会培育期资助。对在深圳市举办、展览面积达到4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最高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资助不超过5届。

2、展会成长资助。在深圳市举办、已过培育期的展会,在我市举办的已过培育期的重要展会,其展览面积比上届扩大20%及以上,或展览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或以上且比上届扩大4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按实际增加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5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第三方认证资助。对经市经贸信息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展会数据的认证费用,最高给予实际费用50%的资助,每次认证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4、重大活动资助。市政府特别批准在深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按照市政府批准项目和金额给予资助。

5、国际认证奖励。对在深圳市举办的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展会以及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我市展览机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6、品牌展会奖励。对市经贸信息部门认定的品牌展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7、国际会议资助。对在深圳召开的国际会议最高按照实际场租费用50%、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30%给予资助,每届会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政府财政已安排经费的会议不享受此项资助。

注:本国际会议是指,定期举办,由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参加,会期1天以上,与会人数5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以上,以服务产业、推广产品等经济文化交流为主要目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已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的国际会议。

四、申报主体

资助申报主体须是展会或国际会议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项目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

五、申请材料

1、登录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Index.html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展会培育期资助或成长资助,须提供:展会场租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场馆租金结算单复印件(验原件),场馆租金发票复印件(验原件),展会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和照片;申请展会成长资助的,须同时提供上届展会的上述材料;

4、申请第三方认证资助,须提供认证协议复印件(验原件),认证费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重大活动资助,须提供:市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费用的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发票复印件(验原件),展会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和照片;

6、申请国际认证奖励,须提供: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复印件(验原件),展会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和照片;

7、申请品牌展会奖励,须提供:市经贸信息部门认定为品牌展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展会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和照片;

8、申请国际会议资助,须提供:场租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场馆租金发票复印件(验原件),国际会议宣传推介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发票复印件(验原件),宣传推介费清单,有关文字资料或照片(包括开闭幕式、大会报告和分组讨论等重要活动,以及会场全景照片,附中文照片说明,不少于10张),注册会议代表名单;国际会议备案表复印件;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批件复印件(验原件);

9、多个主办单位的,须出具指定一家主办申请的委托书或协议原件;承办单位申请的,须提供承办单位的证明材料(验原件);

10、冠名“中国”的对外经济技术展会,须提供有关部门批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所有页面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书脊(侧边)要求标注申报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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