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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
2017年11月07日
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小型微型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2〕91号)有关规定,我署自即日起,开展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助对象

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经我署备案确认的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

因审核工作尚未结束,已申请2016年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和复核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参加本次申报。

所谓小型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资助范围、标准和支持重点

(一)资助范围为:上两年度(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小型微型企业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专业服务支出。本年度重点支持:

1.提升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新增生产设备、软件支出: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工艺、产品或服务质量而新增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机器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

2.提升精细化发展水平的信息化外包支出:企业为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而开展信息化建设的软硬件购置支出;

3.提升特色化发展水平的品牌设计支出:指企业为推动自主品牌建设而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企业或产品的识别系统设计费用支出;

4.提升产品创新水平的新增研发设备、软件支出和工业设计支出及产品可靠性试验支出: 新增研发设备、软件支出是指企业新增为研究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器械及研发专业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工业设计支出是指企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工业产品的造型设计、结构设计等设计支出;产品可靠性试验支出是指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测试其产品可靠性的环境试验、破坏性试验、筛选试验、鉴定试验、新医药产品临床试验等试验支出。

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以上四类中的一类支出项目,且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补贴或者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以上支出不能再重复申请资助。

为扶持更多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近三年(2014-2016年)已获得过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的企业,本年度不再受理此资助计划申报。

(二)资助标准为:每家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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