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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发展历程及实施的争议
2015年03月23日
中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主要是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在近7个年头,在引导企业自主创新、科技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现行的高新政策的历史发展进程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国务院于1991年发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授权原国家科委组织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配套制定了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第二阶段: 1996年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扩展到国家高新区外(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
第三阶段: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科技大会之后,再次修订了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
第四阶段(现行政策):于2008年4月14日正式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同年7月8日发布配套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现行政策与之前政策相比的特点:
1 企业研发和创新能力的有了具体衡量指标。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存在一个不足,就是没有规定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特别是对研究开发活动一直没有给出评价标准和费用归集标准,致使各地在实际操作时,缺乏统一可测的标准。
2 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取代了原《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针对国际上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兴起,国内外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制定的。当时在许多领域建立生产能力是第一位的问题,编制《产品目录》用来界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产品目录》为导向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已不适应中国科技、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造成一些地方将只具备产品生产加工能力,不从事自主研发,长期处于高新技术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的加工型企业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大量伴随着现代服务业发展起来的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又不能被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范畴。因此,为了实现以自主研发和创新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办法》在认定工作中取消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3 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了调整。新《认定办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和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的企业规模,对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了必要的调整,改变了研发费用比例单一的模式。
现在各国,基本上在减少使用直接的行政手段对市场经济的干预,而多采用间接的手段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引导。最常使用的就是税收方面的政策。 为扶持本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各国都有一系列的扶持政策。
1美国:第一,减少对新投资的税收;第二,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第三,实行特别的科研税收优惠;第四,实行科研费用增长额税收冲抵。
2 日本: 第一,对于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设备的税收优惠,制定了实验研究用机械设备特别折旧制度和新技术企业用机械设备特别折旧制度;第二,增加实验研究费的税额扣除制度。 另外在以上两个税制中规定,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和试验经费免税6%;对用于技术创新的原材料、试验研究费等,以当年所得税额的15%为限,抵免所得税;第三,对于引进外国技术的税收优惠措施。
3韩国: 企业研发机构开发新技术或新产品所需的物品,因国内难以生产而从国外进口的,免征特别消费税,并减免关税。 对于先导性技术产品或有助于技术开发的新产品,在进入市场初期实行特别消费税暂定税率,前4年按照基本税率的10%纳税,第5年按照基本税率的40%纳税,第6年按照基本税率的70%纳税,第7年起恢复原税率;对于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在创业的前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给予50%的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减免,其创业法人登记的资产和创业2年内获取的事业不动产给予75%的所得税减免。此外,韩国对拥有尖端技术的外国高科技企业给予7年的免税期,免税期满后的5年内还可以享受50%的所得税减免。企业研究人员的人员经费、技术研发费及教育培训费等,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并允许在5年内(资本密集型企业为7年)逐年结转。
4 印度: 通过认证的企业为技术研发所采购的国产物品免征货物税。获得科技部认证的科研机构用于研发的设备和零部件等免征进口关税。研发机构取得的收入,仍用于研发与创新活动的,免征所得税,承担国家专项研究计划的研发开支可加量免征125%,承担该计划的国家实验室和高等院校的负责人也可获得个人所得税的加量免税。从事科技研发活动的公司,自确认之日起5年内减征所得税。企业采用本国技术或在欧盟、美国及日本取得的专利技术而设计制造的产品,3年内免征商品税。印度对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软件企业在2010年前免征所得税,在软件园区注册的企业10年内免缴所得税,设在自由贸易区内生产高科技电子出口产品的企业5年内免征所得税。印度大部分邦对软件技术和产品进出口免税。在生物技术领域,用于研发和生产的专业物品免征进口关税。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实施的7年以来,还是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促进了企业持续增加研发投入,提高高技术产品的开发能力,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形成一批掌握核心技术,促进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等等。但高新政策实施也存在着不足以及争议。
第一 就是知识产权期限的界定问题,现在对于知识的使用期限,只在认定阶段有要求,对于高新复审阶段,确没有要求,比如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使用的专利,那么在参加高新复审时,是否能够继续使用,北京墨泰知识产权高新研究机构负责人周嘉诚主任说,现在各地高新政策实施做法不一,有些地区可以使用,有些地区不可以使用,有些地区模棱两可,周主任说,作为一个国家级的政策,尽可能保证政策实施的统一性,避免政策的实施有不同的地方差异。
第二 对于复审阶段,是必须使用自主研发还是也可以使用引进的知识产权,也存在不同的地方差异,比如,高新复审时,引进的知识产权是否能再次使用,也存在争论,有些地方认为,已经是高新复审,不可以再去引进知识产权,必须有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有些地方却认可再去引进知识产权的做法。因此,政策实施出现了混乱的情况。
第三 高新技术领域,也需要不断的完善,技术领域也会随着经济 产业的发展而又不同的变化。周嘉诚主任说,在2013年,针对文化创意产业,已经增加了一些内容,这也是对领域的一种完善。同时,周主任说,在两年前,政府部门就已经启动了调研工作,预计近期将会有新的内容发布。
第四 对高新收入的界定问题,也存在着争议。对于什么是高新收入,怎么界定高新收入的问题,也是争议比较多的地方,是根据产品背后支撑的知识产权及技术,去界定产品的高新技术领域,然后去界定收入是否是高新收入,还是根据产品本身是否符合高新技术领域,然后界定是否是高新收入。比如,做酒类产业的,拥有多个发明专利,那么如果单纯去看知识产权和技术,还是符合高新技术领域的,但如果又看酒类产品的收入,又不太符合高新技术领域的要求,又不算高新收入。这也是存在诸多争议的地方。 周主任说,现在各个地方基本上是自己把握认定尺度,也是存在同一类的产业,认定结果不一样的情况,但基本上,现在审查观点是比较倾向于后一种,就是,直接看产品,是否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如果不是,就不是高新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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