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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社会建设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年11月06日

深宝规〔2015〕5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社会建设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社会建设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

宝安区社会建设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区社会建设工作,鼓励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升社会管理效益和民生福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以及《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宝发〔2013〕1号)、《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3〕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社会建设创新资金。社会建设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区内创新性、示范性社会建设项目开展,以及补助在社会建设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组织等,以提升我区社会管理和民生福利水平。

第三条 创新资金由区财政安排,纳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由区社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社工委”)进行专项管理。

第四条 创新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原则,坚持“效益优先、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创新资金的申请主体为在区内开展社会建设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包括区直属各单位、各街道、驻区各单位、社区、企业、社会组织或群众团体等。申报的主体需经合法登记或备案(规定年检的须通过上年度年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创新资金适用于下列社会建设项目:

(一)社会管理创新项目,围绕社会管理热点、难点问题,创新制度设计,完善基层治理机制的项目;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项目,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有新拓展的项目;

(三)获得国家、省、市政府或机构奖励或支持的社会建设项目;

(四)社会建设创新性、示范性项目的开展及推广应用;

(五)上级部门确定的社会建设专项工作;

(六)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需重点支持的其他社会建设项目。

第七条 创新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扶持和补助已获取区其他专项资金、专项经费扶持或补助的项目。

第三章 使用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采取扶持和补助两种方式,每个项目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第九条 创新资金使用标准:

(一)扶持类。主要针对社会建设创新项目开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全额或差额扶持,单个项目扶持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50%,一次性扶持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扶持项目经费支出超过20万元必须提供评审报告(可行性分析)或绩效评估报告。

对全区范围内具有普遍借鉴意义的社会建设创新项目,最高扶持经费不超过100万元,每年扶持不超过3个;对一定范围内(如某个街道、某个行业)具有借鉴意义的社会建设创新项目,最高扶持经费不超过50万元,每年扶持不超过6个;一般性社会建设创新项目,扶持经费不超过20万元。

(二)补助类。对社会建设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和组织,根据工作的开展情况予以补助。每个申报项目每年补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获得国家级认可的项目,每个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3个;获得省级认可的项目,每个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5个;获得市级认可的项目,每个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5个;对全区社会建设创新工作突出单位和组织进行适当补助。

第四章 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十条 成立区社会建设创新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审议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程,审议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审定具体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管理等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组长由区社工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区社工委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区社工委专职副主任和区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的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在区社工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社工委专职副主任兼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区社工委作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确定创新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

(二)指导和组织协调申请对象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申报项目等工作;

(三)跟踪、检查创新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督促申报单位开展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估;

(四)定期向社会发布社会建设创新扶持补助项目;

(五)向区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创新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创新资金由项目相关单位负责申请,申请单位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一)区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及各街道直接或牵头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区各单位、街道提出申请,报区社工委审查。

(二)社区、企业、社会组织或群众团体自主独立实施的项目,以本单位或组织名义向街道或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由街道或区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并集中报送区社工委审查。

(三)社会组织实施的公益项目,向区主管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把关后,集中报送区社工委审查。

(四)各单位申请创新资金时,须提供区统计局开具的无统计违法违规证明。

第十三条 区社工委收到申请或通过初审的材料时,首先对申报项目内容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或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请项目,审批程序如下:

(一)审查与评审。区社工委负责进一步审查。申请经费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审查资料或现场核查;20万元以上的项目,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原则上每年组织集中评审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评审一次。审查后,对拟资助的项目,提出具体资金安排计划。

(二)审议。区社工委分批报区社工委主任办公会议和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其中申请经费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由区社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并在领导小组会议上通报;2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区社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和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再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

(三)公示。审议通过的项目应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载体为宝安区政务网,公示内容包括扶持项目的基本情况(如名称、申请类别等)、资金安排计划、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联系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区社工委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

(四)审核。通过公示的项目,区社工委提供以下材料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1.项目复核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类别及数量,拟安排金额,项目核查等内容;

2.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表,主要包括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资金使用要求等内容;

3.具体项目核查情况表,主要包括与政策相关的各项指标,具体核查依据等内容。

区社工委原则上应在受理项目申报三个月内完成项目核查等工作,并报区财政部门复核。

(五)核拨。区财政局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政策,对区社工委提出的初步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合规性核查,出具复核意见。区社工委根据复核意见下达具体项目资助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经费拨付。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创新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用于扶持发展区社工委选定的项目,确保单独列支、核算。各单位不得挤占、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须制定经费的使用计划、经费项目说明、实施情况报告等,严格经费使用程序,并将经费使用和项目培育情况每年报送区社工委。

第十七条 创新资金使用单位每年将项目绩效报告报区社工委;创新资金使用情况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审计工作由区审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违反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导致项目延期、取消或终止的,或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由区社工委责令改正,并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3年内不受理创新经费申请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交由区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项目单位的原因导致项目终止,剩余创新资金由区社工委收回,并放入本创新资金中。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创新资金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3〕1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社工委负责解释。区社工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专项经费申报指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宝安区社会建设创新资金申报指南

2. 宝安区社会建设创新资金申报表

3. 宝安区社会建设创新资金项目评审委员会人员构成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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