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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2015年11月06日
深宝规〔2015〕2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防范行政、经济等责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是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范围包括:

(一)经区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已取得概算批复文件,全部或50%以上使用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融资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概算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委托区审计局审计的宝安辖区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其他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三)由切块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切块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需提供资金分配计划或方案作为审计依据);

(四)区政府要求审计的其他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市、区财政专项定额补贴性质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单纯的设备购置类、技术服务类等不涉及工程建设的项目不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

第四条 区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咨询机构或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或者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和鉴定。上述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区审计局可根据区政府的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重要事项或倾向性问题开展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章 审计计划管理

第六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审计情况,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且在区审计局年度服务白皮书中向社会公布;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计划调整。

第七条 我区各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根据其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向区审计局预申报下一年度的审计项目;未向区审计局进行预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列入下一年度的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申报等实际情况,于年中进行一次计划调整。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审计的,须经分管审计工作区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列入计划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区审计局原则上只受理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建设单位应以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为单位申报竣工决算审计;被审计项目原则上以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为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实行一项目一审计报告制度,不同立项文件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合并出具审计报告。

因总投资较大、标段划分较多、建设周期较长,确实需要进行结算审计的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审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审计局同意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先分标段进行结算审计。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计划完成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全部建设内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局提出中止项目相关建设内容的申请;经区发改局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审核同意的意见,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同意中止该项目相关建设内容后,可由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书面申请;经区审计局同意后,对已完成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的建设内容进行审计。

因各种原因仅开展部分前期工作后中止实施的项目,项目前期单位可根据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有关项目中止的批复文件向区审计局申请决算审计。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概算批复文件的建设内容,且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

(二)已按规定经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并按规定完成项目所有委托合同的结算工作;

(三)送审项目的审计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原则上以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确定的项目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但项目前期工作由其他单位组织实施的,应将项目前期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确定为该项目的被审计单位。

在审计过程中,应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等其他参建单位与被审计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审计原则上采用送达审计方式进行,被审计单位应加强对送审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在项目送审前,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区审计局网站公布的送审项目资料清单进行送审资料对照自查,并填写《送审资料自查表》,同时,书面承诺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个别涉密项目或审计相关资料、证据难以移动的项目,区审计局可视情况派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开展项目决(结)算审计工作。

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客观、真实反映项目审计的有关情况,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间提供或补充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应根据被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项目资金的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控制情况;

(五)工程造价的管理控制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投资绩效情况;

(十)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发送范围:深圳市审计局(包括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区领导、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和被审计单位等。

除审计报告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外,区审计局应依法及时客观公正地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市投区建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概算报审阶段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书面申请;区审计局负责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协调市审计局落实该项目的审计权限和授权审计事宜。

市委或市政府会议纪要及有关文件已明确由区审计局负责审计的市投区建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将市有关文件复印件连同本单位的书面函送区审计局,以便区审计局向市审计局申办授权审计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工程变更,若变更后的工程总造价未突破概算的,实行工程变更告知性备案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区审计局对变更备案内容不进行实质性审查;若变更后的工程总造价突破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项目决算审计时,区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各类工程变更(突破概算的需提供审批意见)一并纳入审计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审计流程和时限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流程:

(一)资料初审阶段:区审计局在收到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申请及送审资料后,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核查;完成初步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对送审项目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需要被审计单位补充相关资料和证据时,由审计组长负责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要按要求及时进行补充。

若审计需要核查项目现场的,由审计组长负责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必要时,要组织项目有关参建单位共同参加。

(三)工程造价审核结果征求意见阶段:工程造价审核工作初步完成后,审计组长将以审计分类记录的形式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意见的,审计组长可视为被审计单位没有异议进行处理。如被审计单位对工程造价初步审核结果提出异议的,审计组长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参会人员可包括:审计组成员、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熟悉被审计项目情况的人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及造价咨询报告的有关人员等。

(四)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项目审计报告初稿形成后,区审计局将项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发至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五)出具《审计报告》阶段:区审计局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并视《审计报告》中披露事项的具体情况向相关单位发出《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和《审计整改通知书》等结论性文件。

第十七条 竣工决(结)算审计时限:从发出《审计通知书》至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时限原则上为45个工作日,但不包含被审计单位按审计组通知补充有关审计资料的时间、相关审计分类记录征求意见的时间以及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时间。

概算总投资超过2亿元或项目所含施工子项(标段)超过10个的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时限经区审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在审计实施阶段,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组要求补充审计资料书面通知后未按时补齐资料的,审计组将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催补通知》;被审计单位收到《催补通知》后仍无法按时补齐资料的,由区审计局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中止项目审计书面通知,说明项目中止审计的原因,告知重新启动审计的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被审计单位退回全部送审资料,中止该项目的审计。

第五章 跟踪审计和绩效审计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根据区政府的要求和“两代表一委员”的建议制定绩效审计工作计划,选取部分重大建设项目、民生项目列入绩效审计项目库,并适时抽取库内项目进行绩效审计。被列入绩效审计项目库的项目,区审计局将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有关单位,项目有关单位应按绩效审计的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注意收集、保存与绩效审计相关的有关资料,以备审计。

区审计局根据区政府的工作安排和项目实施情况,从绩效审计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列入绩效审计年度计划,并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不得以审计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拒绝接受绩效审计。

第二十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目标或绩效目标是绩效审计评价的主要依据。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制定明确适当的工作目标与绩效目标,按期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区审计局进行绩效审计时提供。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根据区政府的要求和审计年度计划,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跟踪审计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节点跟踪或全过程跟踪的审计方法,并在《审计通知书》中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审计人员通过提前介入,了解掌握所跟踪项目的建设决策、前期管理、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设计变更、结算支付等环节的动态情况,根据需要收集隐蔽工程、临时工程等项目的现场资料,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敦促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有效控制投资成本,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健康、有序实施。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区发改、财政(国资)、建设、监察、规划国土、环保水务、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区审计局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立项文件明确由前期单位和一个建设单位共同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算审计时,由项目建设单位作为申报审计的牵头主办单位;立项文件明确由一个前期单位和多个建设单位共同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算审计时,由项目前期单位作为申报审计的牵头主办单位。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他相关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须依法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区审计局开展审计监督工作。被审计单位不按区审计局要求提供有关审计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区审计局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申报审计的牵头主办单位要根据项目建设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审计预申报工作。

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在项目决算审计前,及时将完整的项目有关工作资料及财务资料交由审计牵头主办单位汇总送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通知书》后,应针对《审计报告》披露的整改事项,按《审计整改通知书》的规定时限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以《审计整改答复函》的形式反馈区审计局。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建议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件存在异议的,可以自审计结论性文件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对承建的建设项目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同一个建设单位所管理的同一建设项目,不论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应安排本单位熟悉送审项目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与审计组进行工作配合及协调,不得指派项目施工、监理等其他参建单位的人员代其协调有关审计事宜。

第二十八条 项目前期、建设单位与勘探、设计、监理、施工等受委托单位在签订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须预留适当比例的决算款,以防范项目资金支付风险。

第二十九条 区审计局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被审计单位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可按照国家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对审计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纪问题的,可向区审计局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一经查证属实,区审计局或纪检监察部门将对有关责任人视违纪违规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务,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三十条 区审计局委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区审计局将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办法中的切块资金是指明确年度投资总额暂无指定具体项目的预留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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