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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意见
2015年11月06日

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0日 点击数: 885 次 字号: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号)和宝安区五届一次党代会、人代会精神,加快科学发展示范区、特区一体化先行区和深圳西部城市中心建设步伐,根据《宝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宝安的产业发展过程就是一部不断进行产业转型升级的历史,产业转型升级为我区经济发展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当前,国际经济格局深刻调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我区作为国内率先发展地区,较早地遇到了发展的瓶颈,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凸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又亟待解决,传统发展模式已难以为继,如果我们过分注重总量规模,贻误了产业转型升级的时机,将失去发展的主动权,在发展战略上陷于被动局面。全球范围内新技术孕育突破、新兴产业发展进入加速成长期,国内工业化、信息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全面实施,特区一体化快速推进,为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因此,只有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进一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才能真正实现区五届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增创科学发展新优势,努力建设现代化国际化新宝安”宏伟目标。

二、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攻方向,以自主创新为重要支撑,促进经济发展由主要依靠加工贸易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共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出口向消费、投资和出口“三驾马车”协同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外源经济向内外源经济协调发展转变,由主要依靠资源消耗向创新驱动、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把我区打造成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地、区域生产性服务和技术创新中心。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经济规模与效益同步提升,经济总量年均增长10%以上,工业增加值率提高到25%,单位建设用地GDP年均增长4%,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年均下降4.6%,水耗年均下降3%。产业结构更加优化,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5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60%,战略性新兴产业占GDP比重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达到4%,发明专利和PCT国际专利年均增长10%以上。企业素质明显提升,新增上市公司20家以上,“三来一补”企业全部转型,淘汰落后企业任务全面完成。基本建成结构优化、技术先进、附加值高、布局合理的现代产业体系框架。

(三)基本原则。坚持高质发展。通过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加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实现高质增长,“好”字当头,好中求快,从高速经济走向高质经济。坚持“四个优先”。坚持替代优先,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替代落后产能,推动产业新陈代谢;坚持创新优先,大力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驱动经济内生增长;坚持载体优先,加快建设新型产业载体,推进空间“改笼换鸟”;坚持环境优先,优化投资环境、集聚高端要素,打造产业高地。坚持扶强扶优扶新。突出扶持市场竞争力强的骨干企业和高成长企业,突出扶持带动性强、附加值高、资源节约的优质项目,突出扶持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未来发展增添后劲。坚持“外溢发展”。在更大范围内配置要素资源,积极探索“总部+分支、研发+生产、中心+网络”等发展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通过兼并重组,获得发展需要的资源、技术和市场。

、重点工作

(一)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式发展。抢抓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窗口期”,在继续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上,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成为先导型和支柱型产业。强化政策引导支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激励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调动企业主体积极性,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重点领域率先突破。立足产业基础,把握科技和产业发展新方向,选择最有基础和条件的领域进行重点突破,推进生物医药、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文化创意等产业高起点发展。重点扶持一批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重大项目,力争培育2-3个百亿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需求。加大物联网、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在政府投资领域的推广应用,加强新能源并网及储能、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市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企业承接政府重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大力发展有利于扩大市场需求的专业服务、增值服务等新业态,积极鼓励电子商务、合同能源管理等商业模式创新。

(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推进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业比重和水平,打造区域生产性服务中心。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重点发展口岸物流、产业物流和城市配送物流。加大银行网点布局,着力发展创业投资、产业金融和中小金融机构。大力发展服务外包、科技创新服务、商务服务和专业中介服务,推进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培育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发展工业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流行时尚设计等工业设计产业,加快艺术创作、影视演艺、动漫游戏、数字内容等文化内容产业发展,推动文化产品交易平台建设,鼓励文化产品出口,建设创意产业孵化器,扶持1-2个文化创意龙头企业上市。推进总部经济发展。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全球总部、中国总部、地区总部、功能总部,支持生产基地在我区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将企业总部迁入我区;鼓励我区制造业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将销售、研发、采购等高端环节留在我区,转移低端生产环节。优化生活性服务业。积极推进城市综合体、大型购物中心、现代专业市场、特色商业街区等商业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满足白领阶层消费需求的连锁经营、品牌经营、仓储式经营、网上购物等新型流通方式。加大高星级酒店、会议中心、休闲度假村、酒吧街、高档食街等商务旅游设施布局,促进商务旅游、休闲旅游、工业旅游发展。

(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自主创新主导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支持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共建创新联盟,引进国内外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端创新团队,支持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在我区设立研发中心,力争在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建上实现突破,争取深圳市在我区布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筹建电子信息技术研究院,突破一批共性和关键核心技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大对创新优势企业扶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设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支持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和PCT国际专利,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内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发挥企业家和科技领军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加快公共创新平台建设,积极发展科技中介服务,大力发展创新需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构建创新企业从研发、中试到产业化、市场化的全程支持体系,从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厂房到总部大厦的空间支持体系。建设人才强区。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人才政策,大力培育引进我区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奖励对我区有重大贡献人才。切实为高端人才解决入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实际问题。加大人才住房建设力度,通过租售或发放住房补贴等方式,为人才安居创造条件。

(四)加强高端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实施大项目带动,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结合,积极承接发达国家技术转移和原特区经济外溢,以重大产业项目提升产业层次和能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建立并壮大高水平的招商引资专业队伍,完善高端重大项目引进决策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落实招商引资责任制和奖励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加强对全球500强、跨国公司、央企和民营龙头企业上门招商、定向招商,积极探索驻点招商、网络招商、无地招商等方式方法。超常规支持先驱型企业发展。对我区产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技术先驱型、产业先驱型和市场先驱型企业,制定专门措施,从财税、空间、人才、服务、环境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对于带动作用特别大的,可通过“一企一案”、“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大优惠。加快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建设。实行区、街道领导包项目制度,加强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缩短项目落地周期,切实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审批、资金、拆迁、用电、用水、用工等问题,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贴身服务,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建成投产、达到产能。

(五)提升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按照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优势,引导产业向“微笑曲线”两端发展,提高工业增加值率,打造产业强区。促进支柱产业高端化发展。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终端的研发及产业化,着力发展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软件、高端服务器等核心基础产业。壮大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提升航空航天、数字装备、汽车电子、轨道交通电子、精密模具等先进制造业研发制造能力。加快优势传统产业高级化发展。制定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服装、家具、印刷、小家电等优势传统产业打造区域品牌和产品品牌,发展成为知识型、总部型、时尚型、都市型工业。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积极推动跨国公司将更高附加值、更高技术含量的生产环节转移到我区,支持港台资企业根植发展。促进加工贸易从组装加工向研发、设计、核心元器件制造、物流等环节拓展,延长国内增值链条,鼓励发展一般贸易、服务贸易和拓展内销市场。引导“三来一补”企业不停产转型为法人企业。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制定智慧宝安规划,完善信息化统筹推进机制。加快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三网融合,推动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开发应用,以信息化促进研发设计创新、管理流程优化、商业模式创新和生产过程自动化。以制造业与信息服务业联动发展,实现新型工业化。

(六)加大新型产业载体建设力度。学习借鉴国内先进地区经验,结合城市更新,加快推进新兴产业园、总部基地、科技创新园、先进工业园、创意产业园、现代物流园以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新型产业载体规划建设,“改笼”实现“换鸟”,以新型产业载体引领产业发展、城市建设。转变园区规划建设理念。根据“生产、生活、生态”的原则,按照“厂办、厂研、厂商”的标准,规划新型产业园区的空间,建设高档产业用房和配套设施,从空间上为产业转型升级打好基础。相关部门要制定规范,严格把关,一次到位,避免多次改造、浪费财力物力和时间。优化工业空间布局。按照全市工业布局规划,构建“一核心、五片区”工业布局。即以桃花源科技创新园、尖岗山创新产业园为核心,构建宝安科技创新核心片区。引导制造业向福永北-沙井南高新园区、松岗-沙井西部工业园区、燕罗工业园区、松岗-沙井-福永东部工业园区、石岩高新园区等工业片区集聚发展。创新空间资源配置模式。千方百计满足重大产业项目、大型企业总部用地需求。探索多方共赢机制,充分发挥城投公司“三旧”改造投融资平台作用,调动国企、街道、社区和社会的积极性,推动全区产业用房建设,使之成为广大中小企业拓展发展空间的主渠道。推进一批新型产业园区建设。加强政府对园区规划建设的统筹,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模式,重点推进宝安科技创新园、环立新湖临空经济总部基地及光启超材料基地等的规划建设,每个街道、每个社区股份公司和区属国企选择1-2个条件成熟的旧工业区先行先试,改造升级为新型产业园区。 

(七)推进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发展。加强政策支持与引导,以产业升级和城市更新试点为抓手,推动社区集体经济由单一“租赁型”向“投资型”和“管理型”转变,实现资产资本化。加强对社区集体经济转型的指导。加大对社区集体经济的帮扶力度,逐步减轻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社会管理负担。制定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工作方案,明确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升级方向,每个街道选择1—2个社区作为产业转型升级的试点。引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引进职业经理人和专业人才参与经营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旧工业区改造模式。创新鼓励上市公司等社会力量与社区集体经济合作发展政策措施,积极探索政府主导、专业经营、社区参与的合作模式,实现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空间资源与上市公司资金优势的对接,以城市综合体、创新创意产业园、总部基地、商务楼宇等高级业态,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增强社区集体经济“造血”功能。建立全区社区集体经济厂房信息和招商信息共享平台。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社区集体经济参股村镇银行、基金、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等,参与保障性住房、异地产业转移园、赢利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支持社区股份公司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员工宿舍、餐饮、卫生保洁、生活等配套服务。

(八)加快转移淘汰低端落后产能。遵循产业梯度转移的客观规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为高端产业腾出空间和资源。严格市场准入。尽快修订产业导向目录,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外资核准和安全生产等前置审批,严格控制为落后产能提供土地和厂房,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强力整顿市场秩序,加大环保、市场、安全、劳动、质量、社保、消防等执法检查处罚力度,重点查处无牌无证企业以及劳资纠纷频发、污染严重、违法经营、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未达标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停止供水供电。有序转移低端产能。强化产业转移倒逼机制,对发展后劲不足的拟转移企业,原则上不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不予错峰用电优惠。加快深汕特别合作区等产业转移园区建设,加强与产业转移承接地的对接。积极探索政府、产业转移承接地和企业多赢的合作模式,逐步将企业异地自建产业园纳入统计和协调范围。坚决防止低端产业回流。加强对空置厂房的管理,建立工业厂房租赁登记信息备案制度,大力推行成片转移淘汰模式,优先支持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厂房改造,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低端产能企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九)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发扬宝安亲商、安商、扶商、助商、富商的光荣传统,打造优越投资软环境,充分调动企业转型升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持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健全企业服务体系。定期开展重点企业认定工作,继续推行领导挂点重点企业制度,不断完善龙头企业“一企一案”、企业家约见领导机制和诉求处理、企业援助、企业生产经营预警等工作机制。发挥企业服务中心协同部门、沟通企业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实体和网络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兼顾企业共性需求和个性需求、具有宝安特色的企业服务格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完善民营企业成长计划,制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建立开拓国内外市场的长效机制,推进企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引导企业强化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大力发展中介服务。积极培育企业服务机构,加强与港台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机构合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的推动作用,支持专业咨询机构、管理咨询师帮助企业改善管理,加强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借鉴,加大企业转型升级典型经验推广,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竞争力。提高政府服务效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减少行政干预,维护市场秩序。加强信息服务,及时公开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

(十)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着力打造宜居宜业的生态城区,以更好的环境赢得未来发展需要的资本、技术、人才和市场。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以国际先进城区为标杆,以更高的标准不断完善提升“十二五”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带动宝安城市高水平开发建设。树立超前意识,突出滨海特色,规划建设一批精品建筑、精品街区、精品园区、精品社区,打造更多人性化、生态化、艺术化的公共空间,提升城市内涵和文化品位,彰显城市魅力。加快重点区域规划建设。结合前海开发开放,高标准规划建设宝安中心区和大空港地区,将宝安大道、107国道沿线建设为总部经济走廊。全力支持松岗西北门户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试点,加大对石岩发展高科技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打造松岗、石岩街道为我区新的经济增长极。推广“产业社区”建设模式。破解土地所有制“二元化”难题,以产业转型发展为核心,不改变土地属性,统一规划,建设集居住、生活、工作、商务、景观为一体的产业社区,继续开展重点企业和园区周边环境整治,走出一条产业、城市与环境互动发展的新道路。创建国家生态区。加快发展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强力推进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产业。加强绿地、湿地、河流、耕地等生态环境保护,完善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控高耗能、高耗水、用地多、有污染的项目,建设一批环保产业园。积极倡导低碳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主要领导牵头,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宝安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促局。各级各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立足我区产业发展实际,把握轻重缓急,每年根据宝安财力,按相关文件要求统筹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资金,重点扶持科技和产业发展针对性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导向作用。 

(三)完善政策配套保障。全面修订产业扶持政策,抓紧制定全区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和责任分工,各级各部门要细化目标任务,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进一步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物流业、文化创意产业、服务外包和制造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统计口径、统计方法。

(四)强化督查考核。根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科学制定产业转型升级的考核体系,将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区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对各级各部门落实产业转型升级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街道,按规定进行问责。

附件:1. 宝安区关于实施替代优先 促进产业高端发展的若干措施

      2. 宝安区关于实施创新优先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

      3. 宝安区关于实施载体优先 拓展产业发展空间的若干措施

      4. 宝安区关于实施环境优先 促进高端要素集聚的若干措施

      5. 宝安区关于鼓励先驱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附件1:

宝安区关于实施替代优先 促进产业高端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替代落后产能,以价值链高端环节替代低端环节,不断提升我区产业综合实力、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高端项目的招商引资

第一条 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成立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充实投资推广力量,强化招商队伍建设。构建多种形式的投资推广平台,重点引进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健全完善招商引资的快速反应机制、项目综合评估机制、跟踪服务机制和责任考核机制,以最大力度促进项目落地建设。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推行现场办公,协调解决在大项目引进和大企业增资扩产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第二条 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建立全球500强、跨国公司、央企和国内民营龙头企业等重点招商对象企业信息库,每年安排不少于一次拜访在我区投资的大企业及其境外境内总部,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招商对象企业的最新投资动向,有针对性地定向招商和上门招商,吸引企业总部、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落户我区。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开办“宝安投资信息网”,积极在欧美、日韩和台湾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驻点委托招商工作。 

第三条 加大新引进大项目奖励。引进符合产业导向、注册资金1亿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市、区重大产业项目,给予落户企业注册资金1‰、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纳税超过500万元的现代物流、文化创意、创业投资、服务外包、电子商务和专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落户企业前三年平均纳税额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条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加大财政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科技与产业发展资金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100强、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对属于重点关键领域和填补国内空白的产业化项目,投产之日5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前两年奖励50%、后三年奖励30%,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支持在政府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和对口帮扶项目建设中,采购和应用我区企业研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和产品。我区企业研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和产品,中标副省级以上以及我区重大建设工程、重大产业建设项目,年度实施累计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中标企业工程款1%、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国家援外项目的,追加20%的奖励。

三、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第六条 加大总部经济的扶持。认定为市总部企业的,给予市奖励金额20%的追加奖励;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给予50万元到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引进或设立总部的企业,经认定后,按对地方财政贡献的30%,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先安排并支持总部企业以“招拍挂”或通过旧工业区改造等方式获得建设用地,总部企业在自有用地上建设总部大厦或购置楼宇做总部大厦,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引导物流业高端化发展。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重点物流企业称号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区注册的航空公司、班轮公司开通国际新航线,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经海关认定的公共保税仓、出口监管仓,按实际面积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建设补贴。对经评审的供应链整合、国际物流、城市配送、冷链物流、物流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等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我区获得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文化出口10强企业、优秀新业态文化创意企业认定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我区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播出或获奖、原创舞台剧商业演出、出版物和设计成果获得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奖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工业设计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对原创研发和非物质遗产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平台和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实际投入50%、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参加文博会等重要展览、论坛以及项目推介活动,给予实际投入50%、不超过100万元的筹办补贴。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给予单个入驻企业最多3年、500平方米以内、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的租金补贴。

第九条 鼓励发展金融投资业。对新入驻我区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金融租赁、小额贷款公司等法人企业,按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述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入驻我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金融机构总部一级部门副职及以上、区域总部副职及以上待遇的高管人员,自担任该职务起连续3年,每年按个人所得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奖励。在我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股权投资等法人机构,视同金融机构享受各种奖励。

第十条 优化提升商贸流通业。对世界500强、全国30强和深圳10强连锁企业,在我区每新开一个1000平方米以上分店,给予每平方米100元、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每建设一个配送中心,给予每平方米50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建设补贴。对获得国家、省市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 “达标百货店”、“金鼎百货店”,分别给予1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大力开展节假日促销,支持办好宝安购物节、福永家私节、台湾美食节、沙井金蚝节、羊台山登山节等节庆活动。

第十一条 积极发展休闲旅游业。对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并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5A级景区和五星级酒店,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对升级获得5A 级景区和五星级酒店,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升级补贴;对获得4A、3A级景区以及四星级、三星级酒店,分别给予200万元和80万元的升级补贴。对获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区景点或产业旅游示范基地、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评定绿色饭店、且年纳税不少于5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推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区年纳税额首次超过2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资助。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给予单个入驻企业最多3年、500平方米以内、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的租金补贴。

第十三条 促进制造业分离发展服务业。鼓励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科技研发、现代物流、贸易营销、专业配套、设计策划等现代服务业。分离设立的新企业给予工商注册费全额资助;分离后原企业和新企业的纳税销售率高于分离前,以分离前后纳税销售率差计算出的新增区财政贡献,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服务业贡献奖励。新企业享受原企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各项优惠,水、电、气等价格按原工业企业标准收取。

四、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  

第十四条 大力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重点支持信息技术外包和业务流程外包,获得市级以上服务外包资金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的追加配套。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比上年度每增加100万美元业务,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产业园区(楼宇)的企业,给予单个入驻企业最多三年、2000平方米以内、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的租金补贴。获得国家、省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区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允许服务外包企业采用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 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重点支持跨国公司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区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机构,把更高技术水平、更高增值率的制造环节转移到我区。加强与港台商会和生产力促进机构的合作,完善我区港台资企业转型升级辅导机制。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且当年或次年销售额达到规模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加工贸易企业内销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比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市场开拓资助,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保持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对企业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保费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企业进口先进技术、产品和设备,列入国家和省鼓励进口目录的,给予进口企业贷款利息的50%、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国际知名品牌的全球、亚太、中国区域、中国大陆、华南地区总代理、总经销在我区注册落户,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和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 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对获得市级以上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20%的追加配套。对经认定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投入50%,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经认定的企业技术改造一般项目,给予不超过投入50%、最高20万元的支持。对企业创建区级、省市以及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全面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加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工作的统筹,大力推进企业产品研发和制造信息化、企业管理信息化、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对获得市级以上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或企业信息化试点示范支持的项目,给予20%的追加配套。对经认定的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经认定的企业信息化一般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20万元的支持。对应用海关关务信息系统的出口企业,给予系统初装费50%、最高20万元的资助。

六、大力发展外溢型经济

第十九条 加快实施外溢发展战略。成立区外溢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促进外溢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优势企业通过外溢发展,获取所需的资源、技术和市场,支持一批“总部+分支、研发+生产、中心+网络”等外溢发展典型企业。企业承包境外工程、援外项目营业额达到500万美元,比上年度每增加100万美元业务,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金融机构为我区制造的先进装备销售提供设备金融租赁服务的,市外业务量每达到1亿元,给予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我区企业成功并购重组海内外具有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的企业,给予中介咨询服务费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条 打造外溢发展的产业载体。加强深汕特别合作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区属国企、街道和社区集体经济投资合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对转移至深汕特别合作区的企业,给予不超过省市支持资金50%的配套扶持。我区企业市外投资建设的产业园区,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区外溢发展产业园,优先推荐转移企业入园,帮助协调当地规划建设及发展事宜。对我区企业外溢发展集中的地区,经批准可成立宝安区企业协会,并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深宝发〔2009〕1号)及其附件不符之处,以本措施为准,不予重复扶持。本措施由区经济促进局统筹负责解释。

 

附件2:

宝安区关于实施创新优先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以“创新宝安”驱动经济内生增长,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特制定本措施。

一、大力引进和培育创新源头

第一条 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对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宝安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宝安产业发展相关的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500万元的资助。对引进经国家、省和市认定的创新团队,且在宝安开展科技项目攻关的,给予上级资助额的50%、最高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二条 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跨国公司、央企、军工和行业龙头企业在宝安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宝安产业发展导向的研发机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共担科技项目、联合技术攻关的,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三条 推动高水平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对注册地及研发总部均在我区的企业或机构,获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或国家科技部授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承担以上创新机构分支建设任务的企业,给予投入50%、最高 300万元的建设资助。对获得省、市发改或科技部门授予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和机构,给予创建投入5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第四条 支持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对经认定的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联盟,每个项目给予建设投入5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对经认定的社会公益科研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探索创建具有宝安特色的工业技术研究院发展模式。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领先和爆发性增长预期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在资金支持上按“一企一案”、“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

二、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第五条 加大科技孵化器扶持力度。对入驻区级科技孵化器的企业和研发机构,给予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中试和产业化项目的可提高到最高1000平方米,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科技项目的可提高到最高5000平方米。对入驻区级科技孵化器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项目,给予10万元的孵化资助;对入驻区级科技孵化器由博士、硕士或归国留学本科人员创办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贴。

第六条 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区科技创新平台和重点实验室,给予不超过平台建设投入50%、最高300万元的建设资助。对公共研发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测试平台、公共信息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不超过平台建设投入50%、最高200万元的建设资助;对开放性研究开发基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建设资助。对获得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实验室,给予其建设投入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科技创新平台建成并运行三年后,绩效评估为优秀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三、积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七条 鼓励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对引进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研发的原始创新项目,或在宝安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并在宝安产业化的,给予不超过投入5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国家、省市扶持的,给予上级资助金额50%、最高30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项目不予重复资助。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成果在宝安产业化的,给予产业化实施主体不超过产业化投入5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扶持自主研发成果产业化。对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半导体照明、高端装备制造、互联网、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及节能环保等领域的自主研发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5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对从区级科技孵化器毕业、并在区内产业化的企业,按其毕业当年新增对区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四、实施知识产权和质量强区战略

第九条 扶持知识产权创造活动。对经认定的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2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和境外商标注册的,给予市补贴额50%的资助。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提高技术标准研制能力。对企业主导或参与技术标准研制的,给予市补贴额50%的资助。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企业在宝安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国际标准化学术研讨会等学术活动,经批准后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50%、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举办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企业产品获得采标认可等活动,经批准后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 加强软件知识产权培育。对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给予市补贴额50%的资助。企业自主开发的纯软件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比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销售额,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CMM/CMMI成熟度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市补贴额50%的资助。 

第十二条 提升“宝安制造”质量。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开展宝安区质量奖评定活动,对获奖企业授予荣誉称号,并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五、增强创新主体活力

第十三条 大力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每两年认定一次区自主创新型优势科技企业,给予重点优先扶持。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扶持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对在宝安实施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给予国家、省资助额50%的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省级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对经认定的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25万元的资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无息借款支持,借款额度最高300万元。对借用区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的企业,给予借款担保费50%的补贴。

第十五条 加大对科技企业和科技人才自主创新奖励。每年奖励一批在自主创新活动中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科技人才。其中,区长奖每项奖金60万元,技术发明奖每项奖金30万元,科技进步奖中的技术开发项目和重大工程项目每项奖金20万元、社会公益项目每项奖金10万元,标准奖每项奖金20万元,专利奖每项奖金10万元。国家、省科技奖励配套奖,按国家、省科技奖励奖金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深宝发〔2009〕1号)及其附件不符之处,以本措施为准,不予重复扶持。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统筹负责解释。

附件3:

宝安区关于实施载体优先 拓展产业发展空间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推动产业载体从土地增量开发向存量优化转变,拓展高端产业发展空间,促进产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总则

第一条 新型产业载体范围。本措施所指新型产业载体是指达到一定标准、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的新型产业园区和新型商贸区。新型产业园区主要指新兴产业园、总部基地、科技创新园、先进工业园、创意产业园、现代物流园区以及创新产业用房等。新型商贸区主要指城市综合体、大型购物中心、大型专业市场、特色商业街区及商务楼宇等。

第二条 规划建设基本原则。新型产业载体布局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新型产业园按照“生产、生活、生态”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新型商贸区应特色鲜明、业态良好、设施配套、辐射力强,能充分展示我区国际化现代化城区形象。

二、加强空间资源保障

第三条 加大土地整备力度。充分发挥区投资管理公司、建设投资公司投融资平台作用,积极创新多个利益群体共赢的征收补偿机制;结合大空港地区规划建设,加快填海造地申报工作,拓展产业发展空间资源。挖潜清理插花地、边角地等零星土地资源。

第四条 加快产业用地供给。做好重大产业项目前期工作,加强与各级、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供应比例,将我区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需求优先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推动列入市土地供应计划的产业项目尽快参与“招拍挂”。

第五条 大力推进城市更新。加快土地和厂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和城市发展,加强城市更新单元整体规划编制,重点鼓励支持“工改工”城市更新项目。大力推行政府引导、多方参与以及统一规划、统一申报、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招商的城市更新模式,合理提高容积率,规划建设较大体量的新型产业载体。

三、创新载体开发机制

第六条 加强对载体建设统筹引导。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园区办),负责产业载体的规划审定、标准认定、监督管理、宣传推介、政策扶持、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统筹区主导的产业载体规划及改造建设,规范和引导区属国企、集体经济和企业等投资的产业载体建设活动。各街道可视情况成立相应的机构。 

第七条 完善重大载体建设推进工作机制。对重大产业载体规划建设项目,成立由区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相关街道和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指挥部,区高新园区投资开发公司、相关街道派出驻点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解决项目申报、规划协调、利益分配、跟踪服务等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大新型载体建设扶持

第八条 支持旧工业区改造为新型载体。“三类”企业(区属国企、街道投资公司、社区股份公司,下同)主导建设的城市更新项目,主要用于区政府安排的项目或作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按园区占地面积,给予“三类”企业每平方米10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贴。拆除重建类项目,按新建建筑面积,给予“三类”企业每平方米1000元、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补贴。综合整治类项目,按改造后的建筑面积,给予“三类”企业每平方米200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改造补贴。

第九条 鼓励优势企业参与旧工业区改造。总部企业、上市公司、跨国公司等优势企业与“三类”企业合作,主导改造建设新型产业园区,且优势企业获得产权的办公和产业用房占园区建筑面积超过30%以上的,对优势企业给予改造升级项目贷款50%、最高200万元的贴息补贴;其园区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优势企业办公和产业用房占园区建筑面积的比例,给予“三类”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大力推行定向租赁模式。“三类”企业按照总部企业、上市公司、跨国公司等优势企业的要求,对所属的旧工业区进行改造,定向租赁给优势企业,并且租期在10年以上的,按原物业前2年的平均月租金,综合整治类给予“三类”企业3个月、不超过100万元的租金补贴,拆除改造类给予“三类”企业12个月、不超过300万元的租金补贴。专业园区管理公司整体租赁旧工业区进行改造升级,并租赁给优势企业的,参照“三类”企业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多渠道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调动各方力量投资建设一批可租可售、产权可分割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将产业空间配置从以土地为主向产业用房为主转变。确权后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凡被认定为区级孵化器或育成中心的,按区级孵化器标准给予入驻的孵化企业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最高20元的房租补贴,单个孵化器或育成中心最高补贴面积6千平方米。

第十二条 大力推进现代商贸区建设。对商业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经认定的城市综合体,开业时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800万元的奖励;对营业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购物中心,开业时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营业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产品展示销售交易中心,开业时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培育发展楼宇经济。对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纳税额超过3000万元的新建或改建的单体商务楼宇,给予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打造品牌产业园区。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自主创新示范区、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的产业载体,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新型科技园区、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国家产业基地、文化产业基地认定的产业载体,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市级相应称号的产业载体和深圳市特色工业园称号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加强产业载体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完善新型产业园区服务。政府主导的、规模较大的产业园区,由区、街道办牵头成立园区管委会,统筹协调园区规划建设、招商引资、行政审批及管理服务事项。鼓励产业园区内的企业成立自治组织,经考核认定的自治组织,按其管理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元、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第十六条 强化监督考核机制。由园区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管理与服务办法每三年对产业载体进行一次复核,对不合格的撤销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对已经授牌的产业载体,如发现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等情况,撤销称号,并退回已奖励、资助和补贴的各项资金,该投资运营主体三年内不得在我区申报任何项目。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深宝发〔2009〕1号)及其附件不符之处,以本措施为准,不予重复扶持。本措施由区经济促进局统筹负责解释。

附件4:

宝安区关于实施环境优先 促进高端要素集聚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切实优化投资环境,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第一条 加强指导协调和督查。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协调会,协调解决产业转型升级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全区产业转型升级日常工作。各街道各相关部门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产业转型升级工作进展情况。区政府督查室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各街道各相关部门落实产业转型升级情况进行督查,将督查考核情况报领导小组。

第二条  提升审批服务效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现审批、服务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所有涉企审批、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区行政服务大厅,实现窗口咨询受理。完善区网上行政服务大厅服务功能,充实街道行政服务大厅功能,建立社区综合政务服务大厅,实现审批服务就近办理。

第三条 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继续实施区和街道领导挂点重点企业制度,完善重点企业“一企一案”和应急服务等工作机制。落实企业家礼宾待遇,畅通企业约见政府领导的沟通渠道,加大企业家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工作力度。分批开展重点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周边环境整治,完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生活设施配套。加快变电站和电网建设,切实保障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用电需求。

第四条 促进企业之间合作交流。建立百强企业CEO沙龙,搭建企业家之间沟通联系桥梁,推动企业优势互补、强强联合。鼓励大型企业加大区内采购,与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

第五条 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会负担。认真落实和完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清理整顿涉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通过强制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

第六条 加强企业生产经营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建立和完善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物流业、文化创意产业、服务外包、服务贸易、制造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等统计分析工作。逐步建立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二、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第七条 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加强与各类产业基金的合作,制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通过参股、跟投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创投机构投资我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实际股权投资额累计超过1亿元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创投机构不超过500万元的风险补助。对企业上市按照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30万元、80万元、90万元,总计200万元的补贴;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上市,补贴提高20%。

第八条 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贷款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区重点企业互保风险补偿机制。每年滚动安排3000万元,实施贷款规模2000万元以下中小企业信用培养计划,并鼓励区域集优债务融资。经认定的为我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且贷款担保额超过5亿元的担保机构,按实际发生风险的50%,给予担保机构最高200万元的风险代偿,对中小企业向上述担保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给予50%的补贴,单笔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为我区企业提供进口担保的银行,担保额超过5亿元的,按实际发生风险的50%,给予担保银行不超过50万元的风险代偿。

第九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上市及拟上市企业、获得国家、省品牌商标称号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百强企业、“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参加区组织的集合发债和集合贷款融资企业、获得技改贷款的企业、使用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的企业以及重点民营企业,给予贷款利息的50%、不超过200万元、每年1次的贷款贴息。对上述企业通过融资租赁采购先进生产设备的,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50%、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

三、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十条 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每年公布会展计划,对我区主办承办的展会,免收企业展位费、展品托运费并提供参展企业2人的食宿、交通费;企业参加区组织的境内外展会,给予企业50%的展位费补贴;对企业自行参加的国内外展会,经同意后可参照计划内展会给予50%的展位费补贴,单个企业国内外展会补贴面积分别不超过50平方米和20平方米。对运行规范的行业协会注册的地理标志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提升企业市场开拓能力。免费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营销培训,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开展宝安产品宣传月活动,政府出资购买电信、网络以及新闻媒体广告,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经认定的我区产品技术展示中心,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建设补贴。

四、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 大力引进留住高层次人才。对在我区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入选市“孔雀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市资助额给予等额资助;对获得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按市资助额的20%给予追加资助。对获得市级资助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创新基地,给予等额资助;博士毕业生到我区设站单位从事科研工作,对在站期间经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给予10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对来我区工作满3年的博士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安家费资助。

第十三条 积极储备培育优秀人才。加快制定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政策,对经认定的优秀人才在生活、科研、继续教育等方面给予补贴。企业每接收一个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聘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企业3年内最低社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返回补贴,接收全日制硕士和博士毕业生,分别追加20%和50%的返回补贴。企业每培养一名在我区工作满2年的副高级、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3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切实解决人才后顾之忧。简化入学手续,区人力资源部门引进的各类人才,其子女户籍不论是否在我区,符合就读条件的,由区教育部门统筹解决入学问题,享受与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加大人才住房建设力度,加快制定优秀人才和重点企业人才安居的有关政策,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提供更为优质的安居保障。

第十五条 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对经认定的民营高级技工学校或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该学校或基地每培养一名在我区工作满2年的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该学校或基地每人次1万元、2万元奖励。我区职业学校在读生到经认定的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实习,对实习生和基地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招聘各类人才。区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的各类人才招聘会,免收展位费并提供参加企业2人的食宿、交通费。经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后自行参加各类人才招聘会的企业,给予每次不超过2000元、每年不超过2次的展位费补贴。对与高等院校共建实训实习基地的我区企业,给予高校投入等额、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补贴。对来我区企业实习的全日制硕士生和博士生,给予最高6个月的生活补贴。 

五、大力发展中介服务 

第十七条 强化各类协会服务企业的功能。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发挥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对经批准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设立时给予10万元的开办经费资助。每年组织一次优秀行业协会(商会)评选活动,对在品牌创建、服务企业、行业自律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行业协会(商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大力引进信用评级、科技服务、信息服务、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人才猎头等各类服务机构,鼓励企业服务机构进驻各类产业载体,经审定的服务机构进驻新建的产业园区,给予第一年租金全额补助、第二年租金50%的补助。专业机构进驻集中的商务楼宇,经认定为宝安区中介创业基地的,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组织一次优秀专业服务机构评选活动,对入选的专业服务机构予以表彰,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深宝发〔2009〕1号)及其附件不符之处,以本措施为准,不予重复扶持。本措施由区经济促进局统筹负责解释。

附件5:

宝安区关于鼓励先驱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区、特区一体化先行区、深圳西部城市中心,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述的先驱型企业指能够凭借在技术、产业和市场等方面的先驱优势,获得长期和超强的企业竞争力和市场控制力,对我区建设“两区一中心”、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于总部在宝安区辖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技术先驱型企业。本科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65%以上,科研成果能够迅速实现产业化。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近三年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以上)的产业化项目;

——属省市共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或省引进创新团队的产业化项目;

——某个领域拥有超前的研发能力,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或主导制定国家技术标准,关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填补国内外相关领域空白,拥有发明专利10件以上和PCT申请5件以上。

第五条 产业先驱型企业。根据其主营业务分为制造类、高端服务类和现代商贸类,产业范围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现代商贸及高端服务业等产业。根据国际国内产业发展趋势,每五年对支持发展的产业进行调整。

——制造类先驱型企业。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本区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在本区年纳税额2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高端服务类先驱型企业。在本区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在本区年纳税额1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现代商贸类先驱型企业。在本区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在本区年纳税额2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

第六条 市场先驱型企业。应用高科技或先进管理手段,创造性地构建新的商业模式,通过品牌、服务、平台、渠道、文化和组织等,开发培育出新型业态和市场;在本区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在本区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且近三年增幅年均50%以上,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近三年增幅年均50%以上。

第七条 先驱型企业认定程序:符合上述第四条、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之一的企业,向区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等进行评审,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初选名单,并在公示7天后,上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经认定的先驱型企业,参照企业每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连续五年按50%给予奖励,之后五年,每年按3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等方面。

第九条 先驱型企业投产后发生的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由区财政按30%给予补贴

第十条 先驱型企业提出的生产性和总部用地需求必须在每年的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中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政府主导建设一批可租可售,以售为主的先驱型企业办公用房和生产、经营性用房。先驱型企业通过市场招拍挂、参与旧工业区和旧城改造或通过提高原有用地容积率的方式,取得或增加总部办公用房和生产、经营性用房,按企业建设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先驱型企业以市场价格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总价一次性给予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以市场价格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连续五年给予年租金20%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区国有企业、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与先驱型企业合作,以入股参股、出售方式成功解决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用房的,按先驱型企业建成投产后上缴税额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连续5年对区国有企业、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先驱型企业专业人才申报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对先驱型企业引进高层次、国际化和紧缺急需人才,由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缩短人才户籍审批时限,解决外地户籍人才落户问题。先驱型企业中高层管理、技术人员未入深圳户籍的,享有与本区户籍人员同等待遇,其子女入学优先安排优质学位。

第十四条 根据先驱型企业人才当年用房实际需求,加快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确保每年通过集中打包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先驱型企业提供一批人才住房,解决先驱型企业人才住房问题。

第十五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以参股、投资、提供场地、引进科研院校等形式与先驱型企业共建人才实训体系。鼓励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面向先驱型企业的专业技能培训,对为先驱型企业提供培训服务业绩突出的教育培训机构,给予培训经费补贴

第十六条 对于在先驱型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且上一年度税前年收入在15万元以上的管理、技术、营销人员,参照个人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连续两年按50%给予奖励,之后三年,每年按30%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加大先驱型企业周边环境整治力度,每年区政府投资计划预留资金用于先驱型企业及园区周边道路网络体系、城市绿化、路灯工程等基础设施改善和环境优化项目。加快先驱型企业及园区周边幼儿园、学校、社康、文体、餐饮、购物等生活设施建设。加强先驱型企业及园区所在区域警力配备,实现警务室定点联系,提升治安环境。

第十八条 给予先驱型企业绿色通道待遇,由区领导分工挂点,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定期跟踪服务。对于新入驻的先驱型企业,安排专人协助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企业进驻我区及开工投产后继续安排专人提供优质服务,包括提供水、电、天然气及其它基础设施方面的协调工作等。优先保障先驱型企业水、电、天然气的供应。

第十九条 制定有关先驱型企业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先驱型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先驱型企业运行情况监测分析,及时掌握发展动态,为区政府指导先驱型企业发展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对我区经济发展带动特别大的先驱型企业,可通过“一企一案”、“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大优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成立宝安区鼓励先驱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  对适用于本措施且同时适用于我区现行的其它扶持政策的企业,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  对经认定的先驱型企业,每两年按认定标准进行一次复核,对复核不达标的企业,给予一年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的宽限期,次年仍未达标,取消其先驱型企业资格。

第二十  经认定的先驱型企业在首次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时,需承诺在本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不足十年迁出本区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奖励(资助)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由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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