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领域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促进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二、设定依据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年度专项资金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中介审计、政府审定。
企业支付融资租赁相应费用之后,凭获得融资租赁和支付费用的有关资料向市经贸信息委申请补贴。经审核给予补贴的,相应的补贴款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按照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补贴,计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融资成本。同一项目、设备或同笔合同不允许在市政府同一部门或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属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已经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适用设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期内(2014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核计融资费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三)项目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实施;
(四)申报项目建设内容不得与已资助项目交叉重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