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领域
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促进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年度专项资金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中介审计、政府审定。
贷款贴息采取报销制,对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获得项目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之后,凭获得贷款和支付利息的有关资料向市经贸信息委申请;审核通过后相应贷款贴息一次性拨付企业。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给予贴息的贷款金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70%,最高贴息额为5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项目或同笔贷款不允许在市政府同一部门或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属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技术改造项目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实施,项目实施期内(2014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已经取得在深圳市设立的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核计利息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四)申报项目建设内容不得与已资助项目交叉重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