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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指南(试行)》和《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2019年04月17日

各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44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系列工作指南》(2018年本)、《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深发改〔2017〕249号)及《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发改〔2017〕12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指南(试行)》和《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试行)》。现将《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指南(试行)》和《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业务咨询电话:29998111 、技术支持:王工 13265771919)

                                                                                                             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15日

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工作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深发改〔2017〕249号)及《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协助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的通知》(深发改〔2017〕42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一、项目的分类

(一)Ⅰ类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数据中心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需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Ⅱ类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5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Ⅲ类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详见附件1)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办理要求

(一)对于Ⅰ类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节能报告,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节能审查,相关节能审查材料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上报。

(二)对于Ⅱ类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节能报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节能审查。

(三)对于Ⅲ类项目。建设单位无需报请区发展和改革局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三、所需材料

(一)对于Ⅰ类项目。

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二)对于Ⅱ类项目。

1.社会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电子档、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证电子版、营业执照电子版(四证合一版);

2.政府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电子档。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报流程

1、搜索“广东政务服务网”或打开链接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0306 

2、注册并登录。

3、 切换地区和部门,选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区发改局,点击公共服务,点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在线申办;或者在搜索栏直接搜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点击“【深圳市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在线办理。 

附件:
1.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
2.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模板)

 

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

工作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的工作部署,全面完成区“十三五”期间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从源头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发改〔2017〕12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项目的分类

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审查的区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办理要求

本指南所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是指项目建成投入试生产后,对项目建设内容、能源消耗量、节能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的工作。节能验收办理要求如下:

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申请验收。

    三、所需材料

(一)节能验收申请表;

(二)节能验收自查报告;

(三)承诺书;

(四)项目前期材料,具体包括:

1.项目立项、环评、节能审查等相关批复文件扫描件;

2.节能审查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节能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其它相关文件材料电子版;

3、项目设计图纸、方案设计文件、各专业计算书、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绿色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若有)、绿色建筑评价(若有)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电子版;

4.主要设备台账和设备说明书或检测报告扫描件;

5.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如节能措施方案设计等电子版或扫描件;

6.能源计量器具台账电子版、采购合同(若有)扫描件;

7.节能管理措施文件等扫描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第(一)至(三)项材料一式七份,第(四)项材料一份。同时所有材料提交电子档一份。

    一、验收流程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预审节能验收申请材料;

(三)预审不通过的予以退回;

(四)预审通过的,委托专业机构审核验收材料,材料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

(五)材料审核通过的,组织现场验收;

(六)现场验收工作内容:

1.查验本指南第三条第(四)项材料原件;

2.现场勘察项目建设内容,是否落实节能审查要求,是否满足节能标准、规范等要求,是否与节能审查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节能报告及节能验收自查报告一致;

3.出具现场验收意见。

(七)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节能验收意见。验收标准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深发改〔2017〕1212号)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五、节能验收工作时限

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节能验收工作(不含现场验收后建设单位整改时间)。

附件:
1.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

2.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

情况自查报告(模板)

3.承诺书

附件下载:

《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指南(试行)》附件1: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doc

《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试行)》附件1: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doc

《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指南(试行)》附件2: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模板) .doc

《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试行)》附件2: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doc

《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试行)》附件3: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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